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四川省****镇**街**号,因诈骗的嫌疑,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2日,被害人苏某甲因其男朋友苏某乙(香港人)的**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光明区马某某街道将石社区,以下简称“**公司”)运转资金困难向其求助,向夏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签订了数份空白借款合同,当日祝某某将380万元转给苏某甲,并收取“砍头息”20万元。后苏某甲以辉**(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丙,系苏某乙胞弟,以下简称“辉*公司”)高管身位于份,将其深圳市南山区天鹅堡**期**幢**的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下沙支行申请贷款。2015年11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向辉*公司账户发放贷款410万元。随后苏某乙按夏某某、祝某某的要求,从辉晋公司账户向深圳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汇款410万元用于还借款及利息。2017年**公司倒闭,苏某乙回到香港躲避债务。2017年9月,夏某某伙同祝某某利用苏某甲此前借款签订的空白合同,否认已经收回借款的事实,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苏某甲要求还款。因为无法联系到苏某乙,苏某甲知道自己没有证据遂在庭审时与祝某某达成和解,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苏某甲的账户保全财产执行扣划600万元给祝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