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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虚开发票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文化程度初中,江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需林,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00年开始做石材加工生意,原在江山市**工业区**号经营****厂,当时是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发票。2018年8月13日,祝某某独资注册成立江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将**厂原先库存的一批石材转入**公司,但这批石材没有取得进货发票无法入库,销售出去开具发票就会增加成本,而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需要交纳一定税率的税费,祝某某为了节约费用少缴税就想把之前在**厂购进石材的发票补开起来。其在千岛湖做工程时认识了一个“青石老板”,曾经向这个“青石老板”购买过石材。2018年10月左右,祝某某联系“青石老板”,以补开发票为借口让青石老板为自己虚开8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发票,将开票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发给“青石老板”,并将此事告诉了**公司的会计徐某某。因为这是让“青石老板”为公司虚开的发票,而之前其与“青石老板”的业务款都已经结清,不需要再支付货款,但财务规定是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票面价税合计金额走款的,祝某某问会计徐某某怎么办,徐某某说可以按“现金支出”做帐。过了半个多月时间,“青石老板”就将60万元左右的发票和购销合同通过快递寄到公司。祝某某指使会计徐某某和出纳周某某在财务帐面上将上述发票款项列为现金支出,并伪造了相应的会计凭证和入库单。对方随发票寄过来的购销合同已盖好江西陈某某线材有限公司的印章,祝某某就在购销合同上加盖了江山市**有限公司的印章。就这样,**公司在没有支付开票费的情况下,于2018月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青石老板”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江西陈某某线材有限公司为**公司虚开了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600*******,发票号码为16758946至16758951,价税合计为609867元人民币,税额合计17763.12元。祝某某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该6份发票入账,用于抵扣公司的成本费用。    

案发后,**公司已根据江山市国家税务局的计算将虚开应调增纳税额及滞纳金全额补缴。

2020年1 月3日,祝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在询问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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