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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号,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邵阳市公安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8日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查重报;2020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第二次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廖某某、李某某、宁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创建“**国际”传销网络虚拟平台,在以廖某某、李某某、宁某甲等人为首的组织下,利用“**国际”网络平台,以高回报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吸引鼓励其他人加入“**国际”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会员均是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快速发展下线,实施传销活动。自2018年9月份以来,宁某甲将“**国际”网络传销引入邵阳市邵某县,宣称只要参与者一次性投入2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资金,就可以在该平台进行所投资金额产生的积分按每天千分之三分红,每月的5号、15号、25号可以从平台提现获利,最终可以获得投放本金翻倍的静态收益,宣称投注50000元,42天即可回本。更得要的是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1、50%的入单直推奖;2、1%-20%的下线拆分市场管理奖;3、1%的团队奖。廖某某、李某某两人是“**国际”网络传销的创建者;宁某甲负责该网络传销的市场推广运行;宁某乙负责该网络传销的日常管理宣传和“**国际”网络传销平台的客服;贾某某(已判刑)在该网络传销中已经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达到总监级别(直推20人,总业绩达到500万元以上)。孙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二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发展下线,并负责“**国际”网络传销平台在邵某地区的宣传、组织讲课、管理,且按照3:7的比例对非法获利进行分配。该传销组织以高回报的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吸引和鼓动人员加入“**国际”网络平台进行投机,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快速发展下线,至该网络传销的主要人员廖某某、李某某、宁某甲、宁某乙、贾某某等人被抓获时,该网络传销组织已注册会员达8496余人,会员遍布全国各地。该传销组织涉案资金达到1.5亿元,廖某某、李某某、宁某甲、宁某乙、贾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利达1.3亿余元。4、祝某某系“**国际”网络传销平台后期实际控制者之一,和该平台创建者廖某某共同经营该传销平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祝某某系“**国际”网络传销平台后期实际控制者之一,与该平台创建者廖某某共同经营该传销平台,以及祝某某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骗取财物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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