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9********,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石阡县汤山镇步行街亿网打尽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龚某某熟睡将其放在电脑旁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 x9手机盗走。龚某某报案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石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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