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Z284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本案被公安局行政罚款一百元(未缴纳)。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F5****号小型轿车,沿我市坦洲镇界狮南路方向往界狮北路方向行驶,途经大鹏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祝某甲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7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祝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祝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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