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祝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祝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
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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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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