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0********,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武邑县**街**村。2019年1月11日,因富达市场北街殴打他人案,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饮酒后驾车,行驶至武邑县**街**小区西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祝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88mg/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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