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考会 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川Y*****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105线(成都—青川)0089公里200米时被绵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祝某某进行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2.1mg/100ml,随即民警将祝某某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祝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12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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