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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甲,曾用名祖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5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栋。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祖某甲委托李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帮忙联系购买2支象牙用于摆设收藏,并约定将象牙邮寄至浙江省龙泉市金某某(另案处理)处,再由金某某帮忙将象牙送至北京。后李某某联系陆某某(已判决)商议购买象牙事宜,并在陆某某确定象牙有货后,双方约定2支象牙的交易价格为113900元。2019年4月14日,祖某甲通过其本人及儿媳武某某的银行账户向陆某某转账支付113900元的象牙款,陆某某收到款项后通过上家陈某某(已判决)购买了2支象牙,并由陈某某通过韵达快运将象牙寄送至浙江省龙泉市快运公司(由金某某帮忙收件)。

2019年4月23日,该2支象牙在快运公司被龙泉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2支象牙的牙尖和牙根部分为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165克,价值为687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快运单、旅馆住宿信息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董某某、梁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祖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动物制品价值的说明等;

6.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甲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在明知象牙禁止买卖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联系购买非洲象象牙制品,价值6875.06元,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象牙在邮寄途中被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IMEI:867602040467453)一部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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