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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兴城市,系北京**公司团**,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街道**村**屯**号,现住址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依法逮捕,同年4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剑虹,辽宁靳世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至31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在任北京**司团**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投资人熟人间互相介绍、召开推广会等途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每万元每日返300元,66天为一个周期,到期不返本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65.5余万元。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案发后,祖某某将未返还的投资人本金全额返还。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返还投资本金,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取得投资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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