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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时50分许,祖某某驾驶冀B2****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津公路丰某某杜家坎时,与前方同车道左转的刘某某和驾驶的鲁HS****/冀B****挂重型货车追尾,致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祖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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