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8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雪铁龙牌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铁道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3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程度较轻、行驶距离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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