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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2017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收款、快递邮寄的方式分别以人民币2100元、395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龟类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龟类动物特征组合为卡罗莱纳箱龟(Terrapene carolina)所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2只卡罗莱纳箱龟已移送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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