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杭州市拱墅区**院**幢**单元**室。2010年3月3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至9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先后6次在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盗窃花卉。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一盆月季花窃走。
2020年9月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一盆月季花、一盆绣球花窃走。
2020年9月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二盆月季花窃走。
2020年9月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二盆月季花窃走。
2020年9月1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二盆月季花窃走。
2020年9月1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骑车至中山中路488号至492号叶依依小吃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小吃店门前人行道上的四株月季花窃走。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窃得上述花卉,后因养护不善,将上述花卉丢弃。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本市拱墅区吉庆院3幢1单元201室被公安人员抓获。现祁某某家属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20年9月开始多次在早上五六点钟骑自行车到本市上城区中山中路一家餐饮店门口盗窃盆栽月季花、绣球花的事实。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日至9月15日期间自己位于中山中路488号小吃店门口摆放的盆栽月季花、绣球花多次被人盗窃。一共被偷了13盆花,其中 12盆是月季花,1盆是绣球花,是分六次被偷走的,这些花买来时月季80元一盆,绣球200元一盆,并提供了购花凭证。小偷被抓到后,其家里人进行了赔偿,并接受了对方家属道歉,谅解了对方。
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拱墅区吉庆院3幢1单元201室进行搜查,未发现疑似涉案物品。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对祁某某表示谅解,祁某某家人代为赔偿4160元。
5.收款收据,证实被害人购买花卉的价格品种和单价情况。
6.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月季花8盆、月季花4株、绣球花1盆,无实物提供,价格不予受理。
7.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祁某某行政处罚前科情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祁某某能够辨认出多次盗窃月季花的地点。
9.调取证据清单、杭州市残疾鉴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证实祁某某2003年经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
10.监控录像,证实从2020年9月2日至9月15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被害人店门口盗窃花卉的整个经过。
1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身份情况。
12.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被动到案的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祁某某系智力残疾人员,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数额较小,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故本院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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