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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 日晚,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其妻子柯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在卧室内,祁某某将柯某某推倒在床上,并搧打柯某某面部,致其左耳鼓膜穿孔。2020年9月8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祁某某支付了柯某某的医疗费,并赔偿了其经济损失6万元,取得其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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