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嘉峪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镇**路**号。2016年7月18日因非法使用、处置危险物质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拘留五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从酒泉**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位于肃州区**镇**山的矿石开采工程,雇佣贾某某等5人在此工程中从事司机、爆破等工作,后拖欠贾某某等5人工资总计23646元。2019年11月27日经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祁某某拒不支付贾某某等5人劳动者报酬23646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雇佣劳动者铁某某、贾某某、田某某、蒲某某、高某某五人在其承包的肃州区**山矿石开采工程从事爆破、破碎、司机等工作,与铁某某约定月工资7000元,与贾某某、田某某约定月工资5000元,与高某某约定月工资6000元,与浦某某约定月工资7500元。2018年9月工程停工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拖欠蒲某某9月份22天工资4070元;拖欠贾某某9月份15天工资2415元;拖欠田某某9月份16天工资2640元;拖欠高某某4月工资1000元及9月份18天工资3600元共计4600元。拖欠的以上4名劳动者的报酬,期限和数额均达不到入罪标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拖欠劳动者铁某某2018年9月份20天工资4500余元,其在2017年2月至10月曾雇佣铁某某从事相同的工作,每个月陆续支付大部分工资,9个月期间合计拖欠5000余元,以上共计拖欠铁某某9921元的劳动报酬。2020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上述五名劳动者结清拖欠工资,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