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020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现住本市新市区**路**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白色东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沙某巴克区明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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