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3********,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8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7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密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黄河道交口处时,遇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民警执勤检查。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呼吸检测值为138.3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未造成其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