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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45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驾驶豫PX****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下西路路段,与郭某某驾驶的粤EW****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肇事后,祁某某向郭某某赔偿1000元人民币。

经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含量为115.2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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