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9时许,被害人严某某在邯山区**镇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拔卡离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该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银行卡没有拔后,从严某某的银行卡内盗取2000元现金,并将银行卡取出并拿走。2020年8月26日,张某某到冀南新区公安分局投案,并退还严某某的银行卡和盗取的现金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张某某实施本案盗窃系临时起意,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被盗钱款已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日常社会表现较好,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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