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D**轻型厢式货车,沿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路段时,被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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