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单位石棉某某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82477********,类型:医疗机构,地址:雅安市石棉县**路**段**号,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有效期限自2009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石棉某某医院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石棉某某医院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医院药品采购员尤某某于2019年3月和7月以5500元每公斤的价格分两次从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买未贴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炮山甲3千克。之后以医生开具处方的方式将炮山甲以每克13.7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共获取41250元。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物种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属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棉某某医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交41250元涉案款至汉源县公安局账户。石棉某某医院自愿认罪认罚,诉讼代表人于2020年11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石棉某某医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棉某某医院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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