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 **公司员工,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住新昌县**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只苏卡达陆龟,养于家中。经鉴定,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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