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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驾驶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榕江县忠诚镇十字街往高文村方向行驶,于16时17分时许,车辆行驶至忠(诚)锡(庆)线0km+8Om处(小地名:骏豪时尚大酒店门口)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忠诚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石某甲驾驶的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14人,违法超载7人,超员比例10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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