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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大城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盛世佳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饮酒后驾驶冀R2****号小型轿车沿津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大广安驴肉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酒后驾驶车辆在一般道路上行驶,且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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