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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址**省**市**镇**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对外销售七行、阿里郎、鸭绿江、MILAND、莲花、中华、牡丹等品牌香烟,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烟台市莱山区烟草专卖局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店内扣押未销售香烟一宗,价值人民币6749.4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已补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涉案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涉案未销售香烟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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