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5********,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7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民警在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进行电信诈骗知识宣传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其院内的菜地上种植有罂粟苗,后经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民警现场对石某某所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清点,经清点,石某某种植的罂粟苗共计1560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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