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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鄄城县**镇**村其儿子马某某家院内种植罂粟,后突患**生活不能自理,未对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管理和食用。2020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石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83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搜查、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制作的搜查、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鄄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5.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马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种植目的是为了当菜吃,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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