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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狩猎案)_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7********,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从江县**镇**村“**”坡使用捕鸟网、录音机等禁用工具诱捕野生鸟类,捕获野生鸟“白面鸡”一只。

2020年10 月22 日,民警将该只野生鸟类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录音机、网、野生鸟类一只等;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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