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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捕涝水产品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与李某某、周某某、石某丙等某某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盘荣村下坎的的禁渔河段内,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电枪进行电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所捕捞的水产品数量少,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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