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昌县**乡**村**号。2008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新昌县新昌江支流新民江西岙段水域禁渔期。2020年5月31日16时许,经由被告人求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伙同石某某及俞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驱车前往新昌县城南乡姚宫西岙村河域。后求某某从附近村子的一间屋子里拿出一套电鱼工具,由石某某、求某某负责拎桶盛鱼,俞某某使用电瓶,以往水体通电的方式在上述河域内非法捕捞溪鱼共计123尾。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扣押电瓶一个,塑料桶一个,电杆、网兜一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石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电瓶一个,塑料桶一个,电杆、网兜一对,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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