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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小区14幢1单元401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区北城街道塔水桥村台州市**模具塑料厂内未按注塑机操作规程操作,在未明确戈某某离开注塑机的情况下,给注塑机项出杆加压顶出产品过程中,造成模具、产品一同脱落致使戈某某双腿卡在模具与定模之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戈某某后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案件移送书、勘验笔录、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病历、和解协议;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2、系初犯、偶犯;3、本案系过失犯罪,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亦无意见。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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