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48********,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文化程度职高,退休,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号,现住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9年4月30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锐潼,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客户代号K69)系北京**皮草服饰商店(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该商店主要经营皮草服装、进口皮草销售等。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购买的水貂皮草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情况下,委托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在丹麦、芬兰等境外皮草拍卖会上竞买水貂生皮后,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价格,即按每张水貂生皮50—80元的“一条龙”费用(包含国外运费、通关费、硝制加工费等费用)委托林某某将国外竞买的水貂生皮包税通关进口。随后,同案人林某某以惠来县**皮草二厂(以下简称“**二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水貂生皮,伪报成**二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在**二厂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发运至北京交付给石某某。经查证,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委托同案人林某某竞买、进口水貂生皮合计18769张。经计核,上述水貂生皮共计偷逃应缴税额3050298.33元。
2019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向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并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91.5万元。
另查证,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现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动过缓等疾病,且在2018年曾做过甲状腺癌手术,身体健康状况较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1.5万元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91.5万元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汕头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