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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49********,汉族,初中毕业,西峡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驾驶一辆自行车与龚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西峡县**路与**交叉口碰撞,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月4日双方协议,由龚某某赔偿石某某81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月30日,石某某申请医保报销住院治疗费用5150.53元。

2020年8月7日,石某某到西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退还医保资金5150.13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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