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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绰号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黄平县*****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新州镇**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4日,因羁押期限届满尚未办结被黄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新冠型疫情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6时许,黄平县*****公司驾驶员杨某某驾驶贵H****9出租车载客从凯里返回黄平,途径凯里西出口与黔东南******总公司黄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班车线)驾驶员宋某某等人因载客问题发生冲突,宋某某(另案处理)持石头砸损贵H****9出租车后挡风玻璃。事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当天前往凯里与班车线协调处理。在协调过程中,*****公司驾驶员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通过*****公司的对讲机提议“我们的出租车在凯里被砸了,黄平的出租车驾驶员看到班车线沿途载客就把班车堵了。”在黄平的的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听到后,通过对讲话回答在黄平这边由他负责。石某某通过对讲机听到公司驾驶员的这些对话后,不但没有提出制止,还打电话给提出制止意见的驾驶员翁某某叫其“不要在对讲机乱讲话。”默认支持*****公司驾驶员拦截在黄平县城内车站外沿途载客的班车,导致当天班车线驾驶员罗某某驾驶的贵H****7大巴车先后在新州镇****门口、**公司门口、**广场路段因停车载客被出租车驾驶员多次拦截,经黄平县运管局到场协调后才散场,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2019年11月28日8时50分许,*****公司驾驶员欧某某因发现班车线驾驶员潘某甲驾驶的贵H****6在黄平县新州镇**门口路段停车载客而将其堵住,导致班车线驾驶员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制止,并将欧某某打成轻微伤,将其出租车砸损。事件发生后,黄平县公安局、县运管局等部门人员到场协调处置,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达到引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的目的,公然表示不收取当天出车费,以纠集及支持出租车驾驶员参与堵截班车线,造成当天贵H****0、贵H****3大巴车先后在黄平县北门加油站、四屏广场路段被堵截,经黄平县应急办、县运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协调后才予以放行,造成黄平县新州镇北门加油站至四屏广场交通主干道堵车长达数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聚众堵塞交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石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又系初犯、偶犯、民营企业家,为其公司的集体利益才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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