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绰号*狗),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人,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辰溪县公安局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辰溪县公安局再次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其取保候审,并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黄剑英、邹芳林,均系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同村组村民看到辰溪县**乡**村张某某在与其村组地界交界的**处用挖机在挖山填土,欲种植经济林,石某某等人便以张某某所要种植的地方(经核实,该地属辰溪县**乡**村集体土地)属于其村组的地界为由予以阻止。2019年6月期间,石某某等人发现以前自认有争议的地界已种植黄桃树,便由石某某组织村民代表与**乡**村民协商未果。事后,石某某等人也未向相关部门核实土地权属,也未向相关部门要求确认权属。2019年7月16日,石某某再次组织村民开会,会议决定将石某某等人认为种植过界的黄桃树砍掉。次日,石某某便伙同村民石某甲、石某乙等20余村民持刀将张某某在白坳种植的黄桃树砍掉约8亩,共计285株。经鉴定,被砍黄桃共计损失金额5544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组织、邀约的行为,因为。石某某召集白沙村八组村民开会的目的是为了选出代表,就**山的归属问题与辰溪县**乡**村进行协商,并不是为了去砍张某某种植在**山上的黄桃树,;虽然在开会期间,村民提出第二天六点钟出发把张某某种植在**山的黄桃树砍了,第二天六点钟出发村民都表示同意,但石某某未发表任何意见,也未对砍树一事进行安排、分工。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石某某有砍树的实行行为,虽然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第二天跟着村民去了**山,但其没有带刀,也未实际参与砍树,且在现场也没有指挥**村*组村民砍树,其只是站在地界上,防止村民砍树砍过界。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石某某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该案已没有再次退回必要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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