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花园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原是大连**装备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欠石某某工资、三年的保险费等共计约4万余元。石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7月14日先后两次到大连**装备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铜线共计约65公斤、不锈钢管共计约120公斤、废旧螺丝以及铁块边角料共计约91公斤、电缆共计约10公斤,并将盗窃的物品卖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南侧的废品收购站,得销赃款4185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经庄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78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石某某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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