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双子塔工地内,发现工地上有几根铜芯电缆无人看管,遂起贪念,使用一辆手推车将上述电缆转移到旁边,用剪纸刀将电缆的外皮拨开,石某某使用手推车将拨好的铜芯推离工地时被工地保安当场控制,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5380元。被害单位对石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