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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上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生活区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投案,于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工地澡堂挂放的一个白色包内的一块英纳格牌手表盗走。公安民警根据监控视频认为石某某有作案嫌疑,并通过电话联系石某某。次日,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盗窃的手表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344元。同年12月5日,该手表发还被害人谭某某。2020年12月3日,谭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石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从石某某处扣押的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刘  赟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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