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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5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汉族,199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6********,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兴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62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11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1228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3月份以来,石某某在兴文县****社区**街经营一家“**”面庄,其为了汤的口感将罂粟壳加入熬制,然后再将熬制好的汤放入汤面或者抄手卖给消费者使用。2019524日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面馆的香料和汤料等食品进行抽样提取并送检,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出罂粟碱(ug/kg)为569(油)、帝巴因(ug/kg)为83.3(油)、那可丁(ug/kg)为340(油)的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文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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