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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海南省三亚吉阳****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底,保亭供电公司建设保亭35KV温泉输变电项目,其中一座架设电线的铁塔位于海南**公司地块范围内。2008年,陈某某(另案处理)开发建设别墅区,因该铁塔影响景观,陈某某找供电公司要求搬迁铁塔,但因选址未能落实等问题,铁塔未搬迁。2008年9月底,陈某某让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拆除铁塔,并和孟某某(另案处理)带石某某前往铁塔现场查看,因铁塔使用防盗螺丝固定无法拆卸,陈某某便叫石某某将铁塔切割拆除。几天后,孟某某催促石某某拆铁塔,石某某便让两名工人将铁塔切割拆除。经鉴定,被切割的铁塔价值人民币38656元。案发后,海南**公司已赔偿保亭电力公司人民币300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陈 喆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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