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镇人民政府集镇办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4时许,在淮安区**镇**村**小区中路上,石某某因道路施工问题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后黄某某用水泥块砸伤石某某后脑部位,石某某随即拳击黄某某面部,导致黄某某多颗牙齿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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