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5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邵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为法人代表。2017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经营“某某有限公司”期间,因资金短缺,拖欠在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曾**、何**等11人务工工资共计50000元。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石某某送达“邵人社监令[****]*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整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仍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某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家属代为支付民工工资5万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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