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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7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民乐县*消毒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成德,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系民乐县*消毒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实际负责人。2016年至2019年期间,石某某雇佣杨某某、王某某等20人在民乐县*消毒有限公司务工,期间,石某某拖欠杨某某等20人工资合计53260元。2019年3月12日、2019年9月5日、2020年1月8日杨某某等人到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9月5日、2020年1月8日向石某某下发了民人社监令字〔2019〕21号、民人社监令字〔2019〕46号、民人社监令字〔2020〕15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2019年3月24日、2019年9月9日、2020年1月29日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指令期满后石某某拒不执行。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民乐县公安局。经查,石某某卡号为62284536300********的农业银行卡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累计存入人民币50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侦查阶段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32480元,审查起诉阶段支付20780元,现已全部付清。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拖欠工资表、工资发放表,银行交易明细、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石某甲、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实本案的其它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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