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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强奸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2019年1月17日20时许应同村村民石某乙之约到石某乙家,因石某乙与妻子杨某某先前发生争吵,石某某到石某乙家后与在场的邻居张某某将杨某某劝至另间房进行劝解,22时许张某某离开,石某某提出与杨某某喝酒,后二人喝白酒聊天。24时许杨某某准备到另一间卧室睡觉,石某某将杨某某扶到床上后,脱去杨某某外衣,欲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杨某某误认石某某为其丈夫石某乙,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石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石某乙进入该房间寻找杨某某发现二人在床上,遂持菜刀砍伤石某某和杨某某。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害人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且与被不起诉人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未收集到客观证据,因此认定石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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