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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强奸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75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26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20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某某,家住贞某某*******组。经贞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19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74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7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四个子女,由于夫妻关系不好二人离婚后,罗某某与儿子石某甲共同生活,并居住在贞某某龙场镇**村**组石某甲家中。202018日,石某某到儿子石某甲家玩,其想通过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达到与罗某某复婚的目的,2020193时许,石某某悄悄进入罗某某的卧室,趁罗某某熟睡之机,不顾其强烈反抗,强行将罗某某的裤子脱到大腿处,欲强行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罗某某的强烈反抗并呼救,被其儿子石某甲发现并及时制止。案发后,石某某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其犯罪情节较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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