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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81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站**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葫芦岛市南票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乙多次伙同张某某、侯某某、某某(均已起诉)、王某甲(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其分工为:王某乙为赌场老板,负责组织赌博挑选场地,依靠对庄家抽水挣钱,并为赌场工作人员根据抽水情况发放“工资”。张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外设置的岗哨、招募参赌人员。侯某某负责赌场记账和照注(管理赌局上线)。吴某某负责招募参赌人员。石某某、王某某提供运输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石某某在赌场组织、帮助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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