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博奥印染上班,户籍地湖北省**市**区**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明知发展下线可以获得返佣的情况下,仍然为“华夏彩票”赌博APP招募会员,发展朱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华夏彩票”APP上赌博,并收取其发展人员的投注额一定比例的返佣共计人民币二万余元。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我院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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