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街**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至2020年10月29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25日,武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与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标的2千7百万元,施工期限(2016年9月25日-2017年10月25日)。
2016年10月18日。甘肃**公司第**公司(甘肃**公司)与石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签订“武威**项目”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价款715万元。
2016年10月,石某某安排民工在武威**工地进行施工。2016年12月因武威**公司与甘肃**公司为工程造价标的发生争议工程停工。
2017年的1月,石某某向甘肃**公司索要工程劳务款,因武威**公司没有给甘肃**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甘肃**公司未给石某某支付劳务承包款,后经甘肃**公司与武威**公司协商,由武威**公司董事长谢某某在2017年1月26日、2月19日、8月24日分别给石某某支付劳务工资款20万元、3万元、5万元共计28万元。
1.2017年8月21日至8月2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李某甲等人在凉州区**工业园区以讨要工程劳务款为由,多次追逐、拦截武威**公司董事长谢某某的丈夫、监事李某乙,并对李某乙进行辱骂、恐吓;
2.2017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凉州区**工业园区跟踪李某乙讨要工程款的过程中,李某甲和李某乙相互厮打,致被害人李某乙头部受伤,后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李某乙头皮挫伤;
3.2017年9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在跟踪李某乙至凉州区**公园内以讨要工程劳务款为由,双方发生争执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使用的一部OPPO银白色手机扔进**公园的湖内损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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