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城区义井镇**村*队**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义井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阳泉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苏晋平。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9日15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白色“依维柯”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晋CE****)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连大线7公里900米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被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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